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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汁機 能不能也叫匯源?

日期:2019-05-28 10:27:36      點擊:

“不加糖、不加色素,水果喝起來,匯源百分百,匯源果汁”,想必大家對這句廣告詞耳熟能詳,甚至一看到匯源二字便會聯(lián)想到果汁飲料。標注有匯源商標的榨汁機不免令人心生疑惑,匯源公司除了生產果汁類飲品,還生產制造榨汁機?此商標是否是彼商標?日前,因“匯源”商標引發(fā)的一起商標無效宣告糾紛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商標注冊查詢網(wǎng)

訴爭商標

第16815398號“匯源”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G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制酪機;電動制飲料機”等商品上,第668129號“匯源HUIYUAN”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匯源公司于1992年10月14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果汁飲料”等商品上。匯源公司以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為由,主張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根據(jù)各方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訴辯主張,合議庭將案件的焦點概括為:

1.引證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

2.是否可以實現(xiàn)果汁飲料類與電動制飲料機類商品間的跨類保護?

原告G公司訴稱:第三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系馳名商標,即便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果汁飲料類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也不足以實現(xiàn)對電動制飲料機類商品的跨類保護。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一、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二、“電動制飲料機”與“果汁飲料”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存在密切關聯(lián),原告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會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第三人匯源公司陳述意見稱:一、引證商標系馳名商標,得到各大全國性媒體的持續(xù)廣泛報道且獲得眾多榮譽;二、雖然電動制飲料機與果汁飲料不屬于類似商品,但二者在功能、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性和重合性,故原告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行為會淡化匯源商標與第三人之間的對應關系。

本案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審四庭 劉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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