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小長假悄然結束,一場關于“粽子”的商標糾紛也迎來終審。曾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五芳齋”,其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然而,該企業(yè)在市場上發(fā)現(xiàn)與其正品外觀幾乎一樣的“五芳齋”粽子禮盒,但禮盒內(nèi)的粽子是正品。也就是說,“假”盒子里裝上了“真”粽子。
近日,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chǎn)法院”)對上訴人浙江五芳齋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芳齋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蘇蟹閣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蟹閣公司”)、上海贏禮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禮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據(jù)介紹,2018年,上海市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蘇蟹閣公司銷售印有“五芳齋”等文字和圖形商標的禮盒進行查處。涉案禮盒內(nèi)的粽子來自五芳齋授權代理商,但五芳齋公司從未生產(chǎn)或授權許可其他公司生產(chǎn)、銷售該類禮盒。據(jù)查,贏禮公司提供了粽子及禮盒,蘇蟹閣公司進行組合銷售,故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五芳齋公司第9720610號“五芳”商標、第10379873號“美味五芳”商標、第331907號“五芳齋”商標專用權,應共同承擔責任。此外,贏禮公司銷售粽子禮盒,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侵犯第3781249號“五芳齋”商標專用權。五芳齋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并銷毀含上述商標標識的包裝盒及商品,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禮盒包裝上使用與注冊商標基本相同標識的行為既未破壞商標指示來源的功能,又未破壞商標品質(zhì)保證的功能,僅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故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的行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號注冊商標的權利,贏禮公司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五芳齋公司第378124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酌定賠償金額和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
隨后,五芳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的行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號注冊商標的權利,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理由如下:第一,雖然散裝粽子是來源于五芳齋公司的正品,但被控侵權的粽子禮盒與五芳齋公司的正品粽子禮盒并不一樣,外包裝和銷售價格均有區(qū)別;第二,從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來看,禮盒粽也屬粽子類商品,故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的行為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第三,將散裝粽裝入假冒禮盒中對外銷售,會使相關公眾對禮盒粽商品產(chǎn)生混淆誤認,破壞禮盒上的注冊商標與禮盒內(nèi)商品的來源指示關系,侵占正品禮盒粽的市場份額,對于五芳齋公司的商業(yè)聲譽產(chǎn)生影響。
但是,上海知產(chǎn)法院在糾正一審判決,肯定了商標侵權的同時,基于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的銷售數(shù)量較少,獲利不高,五芳齋公司的散裝粽和禮盒粽之間的平均差價不大,且蘇蟹閣公司、贏禮公司確實購買了五芳齋公司的散裝粽,未對五芳齋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等因素,綜合考量后對于原審判賠金額予以維持。
(作者:吳峰,諸未靜 編輯:吳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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